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行政办公、体育、文化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居住、道路、工业、商业及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三)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