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化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二)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三)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以及其他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绿地;(四)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影响的绿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