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全市应当关心、理解、尊重流动人口,鼓励流动人口主动融入当地社会,增强主人翁意识。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以及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