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将流动人口协管员纳入网格员队伍,人口协管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