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十条有效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七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