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流动人口、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提供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