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服务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