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用人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职业中介机构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