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