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流动人口中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双方均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的婚姻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