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和人民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