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流动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面,为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