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疫苗接种、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等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