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疫苗接种、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