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主管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移动终端等途径,主动告知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务、权益和便利。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关服务和便利,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