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公共服务规划,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引导流动人口有序流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