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经认定的各类人才提供创业激励、人才安居、教育医疗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流动人口集体宿舍或者租赁住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