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以居住证为重要载体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在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