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居住证持有人有权依法参加居住地人民代表大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职工大会选举等,参与居住地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为其参加上述活动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