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二十条有效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