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学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合开展流动人口信息核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法披露、提供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