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依托可信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个人信用、婚姻登记、房屋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健康等数据的整合与实时共享。

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监测和统计流动人口动态数据,进行态势分析和情报预警,为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决策提供参考,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进行人员摸排、态势研判、决策部署提供精准、科学的数据支撑。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归集至可信数据管理平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流动人口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