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自居间成功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以及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报送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不再报送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