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可以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提交真实合法的身份证件、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材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