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属于下列情形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和报送:

(一)在旅馆、招待所、网约房、民宿和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三)在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学校办理入学登记。

探亲、旅游等临时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留的个人,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