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