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