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