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