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联合监管与区域协作第五十六条有效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铁路安全信用评价,将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与铁路监管部门、长江三角洲等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