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铁路安全信用评价,将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与铁路监管部门、长江三角洲等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共享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