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联合监管与区域协作第四十八条有效地方铁路管理、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依法由地方负责的铁路安全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多个检查事项的,应当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