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与铁路运输企业协调,建立铁路运输高峰期、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协同实施交通疏导、安全检查、应急管理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