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铁路车站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维护铁路车站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和安全防范等设施设备,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和指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