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铁路车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铁路车站周边地区安全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