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铁路车站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铁路车站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