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第三十八条有效铁路车站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车站周边地区治安防控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治安联防联控机制,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地方铁路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铁路车站周边地区实施综合管理。铁路车站周边地区具体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铁路运输企业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