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第三十七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铁路运营安全管理职责,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铁路实行委托运营的,受托方应当依法承担与委托运营业务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