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处置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