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责任制,共同落实铁路线路安全隐患治理责任。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的铁路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等工作,由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