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看守人员,加强交通疏导,防止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
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依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道路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对既有的铁路、道路平交道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铁路运输企业与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协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实际需要,采取封闭或者立交改造等措施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