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铁路道口运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