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铁路运输对沿线既有住宅、办公楼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噪声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

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