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铁路运输对沿线既有住宅、办公楼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噪声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减轻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