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应急防控,根据防控需要,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疾病传播,及时主动前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二)协助、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配合相关单位开展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四)进入本省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报告个人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健康观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责任和义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