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处置第四十八条有效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者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受影响的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