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公共服务场所管理者和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落实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求,控制人员流量和间隔,对出入公共服务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实施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措施,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学校、托幼机构和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措施,不得在停学期间组织学生返校、线下教学和集体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羁押监管等场所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封闭式管理等措施,暂缓或者减少人员探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