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第三十四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疾控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会商研判,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尽早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或者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