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第三十二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等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发热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及时发现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隐患信息,并在二小时内向本地疾控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日常监管,督促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