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热线电话、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反映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隐患信息,举报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公共卫生事件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对举报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