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第三十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隐患,完善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医疗机构、药店、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农产品交易市场、交通枢纽等单位和场所的信息报告网络,实现全省监测预警信息资源共享,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