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储备责任单位,科学动态调整物资储备目录,形成供应高效、规模适当、补充及时的储备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能力储备,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生产体系。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应急物资的生产品种、数量、能力保障等。

鼓励、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