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区域的应急预案。人员密集单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职能并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