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并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配备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预防与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